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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3-30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辽宁省林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是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的、面向全省的林业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林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激励林业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林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发展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为了做好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实施进行指导。

 

第四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辽宁省林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受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开展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是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5~7名林业行业专家组成初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七条 辽宁省林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为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负责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的职责和纪律》和《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有关规定。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2、推广应用成果;

3、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发明专利等);

4、软科学成果。

 

第十条 评审标准主要依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和水平、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显著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⑴基础研究及应用成果:成果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省内应用广泛,创造了可观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成果可在一定范围内转化应用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适合转化应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⑵ 实用技术与推广应用:成果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政策和理论研究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可观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区域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⑶标准、规程、专利、软科学:成果属国内外首创的林业和草原重大技术发明或重要标准规程,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林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在生产中转化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属省内首创的林业和草原重大技术发明或重要标准规程,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适合转化应用并可创造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获奖比例原则上一等奖不超15%,有效人数11人;二等奖不超35%,有效人数9人;三等奖不超50% ,有效人数7人。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限制,均可申报辽宁林业科技奖。辽宁林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从事林业行业或涉林行业的有关部门,非林行业单位的涉林项目申报辽宁林业科技奖时,须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推荐文件;申报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申报书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应与成果水平鉴定材料相同,主持人所在单位应与主持单位一致。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向辽宁省林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推荐。

仅有文件批复,无专家验收或技术水平意见等项目,不可单独作为成果进行申报。

因涉密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建议申报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可以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公开发表,不能以评议或鉴定代替。

第十二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负责推荐:

1、各市林学会;

2、辽宁省林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3、辽宁省林学会理事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

1、技术评价材料;

2、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3、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成果实际生产应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4、研究成果及研究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采用形式审查、初审、评审的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科技奖励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2、由初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意见和评分结果;

3、召开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并进行表决,在初审基础上,将申报项目所做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审出一、二、三等奖候选获奖成果。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获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应首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辽宁省林学会监事会投诉。异议经辽宁省林学会监事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复议裁决。

 

第六章  批准与授奖

 

第十六条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及辽宁省林学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的,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林学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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