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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5-13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辽宁省林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备案、面向全省的林业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林草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激励林草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林草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林草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发展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为了做好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科技主管部门、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实施进行指导,辽宁省林学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四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辽宁省林学会,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制定政策,筹措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是辽宁省林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五年。辽宁省林学会建立不少于 200名专家的评审专家库,从中遴选 20 名左右组成初、复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七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为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设在辽宁省林学会秘书处,负责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的职责、纪律和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的职责、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1.涉林草方面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2.涉林草方面的推广应用成果;

3.涉林草方面的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发明专利等);

4.涉林草方面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条  评审标准主要依据申报成果(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和水平、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林草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显著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1. 涉林草方面的基础研究及应用成果成果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省内应用广泛,创造了可观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成果可在一定范围内转化应用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适合转化应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2. 涉林草方面的实用技术与推广应用成果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政策和理论研究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可观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区域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3. 涉林草方面的标准、规程、专利、软科学:成果属国内外首创的林业和草原重大技术发明或重要标准规程,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林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在生产中转化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等奖内首创的林业和草原重大技术发明或重要标准规程,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适合转化应用并可创造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等奖。

    获奖比例原则上一等奖占15%,有效人数11人;二等奖占35%,有效人数9人;三等奖占40% ,有效人数7人。淘汰项目占10%。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受省内地区限制,均可申报辽宁林业科技奖。辽宁林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从事林草业行业或涉林草行业的有关单位,非林草行业单位的涉林草项目申报辽宁林业科技奖时,须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推荐文件;申报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申报书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应与成果水平鉴定材料相同,主持人所在单位应与主持单位一致。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向辽宁省林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推荐。

仅有文件批复,无专家验收或技术水平意见等项目,不可单独作为成果进行申报。

因涉密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建议申报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可以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公开发表,不能以评议或鉴定代替。

第十二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负责推荐:

1.各市林草主管部门;

2.各市林学会;

3.辽宁省林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4.辽宁省林学会理事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

1.技术评价材料;

2.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3.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成果实际生产应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4.研究成果及研究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采用形式审查、初审、评审的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科技奖励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2.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得审并出具相关意见和评分结果;

3.召开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并进行表决,在初审基础上,将申报项目所做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审出一、二、三等奖候选获奖成果。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获辽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应首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辽宁省林学会监事会投诉,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加盖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的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经辽宁省林学会监事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辽宁省林学会复议裁决。

 

第六章  批准与授奖

 

第十六条  辽宁省林学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成果,经查明属实的,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林学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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